2011年6月28日 星期二

【遊戲】當遊戲在法院之時

我在 月底的時候翻譯過一篇 GameSpot 的專題:

並且在同一篇討論串更新了一些資訊。
就在 月 27 日,美國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宣布加州政府限制暴力電玩的買賣法令是違憲的。
為這個長達近十年的議題爭議暫時畫下休止符。

這並不是對於電玩及其展業價值的社會公評或法令依據,
它的意思是,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內容對於電玩這個新興媒體也一體適用。
要了解這個判決,就必須了解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內容
和它對於美國社會的影響。


在 GameSpot 的專題中,其實已經舉出一些有趣的例子。
例如對於同性戀的汙辱,即使是「傷害性言詞」也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下。
另外暴力的動物互鬥影片販賣,也在類似的判例下得到的第一修正案的支持,
動物保護法限制這種影片的販售,同樣也是違反第一修正案的內容。

這並不是說,這些內容就是被認可或是可以不受管制的。
問題是,誰來管?
有很多人直覺就想到政府、想依賴法令,這正是問題的所在。
有一種講法是說,美國憲法在制定之初,是把政府當成一個壞人,
憲法的內容則是無所不用其極地讓這個壞人不能使壞。
簡單的說,傑弗遜那些制定美國憲法的先聖先賢,
他們的目標不是要建立一個大有為的政府,而是要讓政府盡量不會做壞事。
憲法第一修正案正是在傑弗遜的奔走下,將表達和言論自由也納入憲法的保障範圍之中。

第一名美國黑人最高法院大法官 Thurgood Marshall 曾經說過:
「如果第一修正案代表什麼,那就是政府沒有義務告訴一個人,
當他坐在房子裡的時候、要讀些什麼、看些什麼。
If the First Amendment means anything, it means that a State has nobusiness telling a man, sitting in his own house, what books he mayread or what films he may watch.﹞
所以,在 27 日的判決中,
大法官也指出同樣的狀況在電玩也適用於對影視和出版品的態度上。
GameSpot 也提到,根據調查僅僅只有一成左右的未成年者購買 級遊戲的交易成功。
也就是說,有八成左右的未成年者購買 級遊戲的交易是遵守 ESRB 分級的規範的。
有漏網之魚,沒錯,但是如果靠立法後的公權力,能做得更好嗎?
我們真的要付出這樣的社會資源,
去嚴格阻止未成年者購買所謂的暴力遊戲,填上那一成的漏洞。
依據的是,一些至今仍然十分有爭議的學術報告。
大法官認為,這是沒必要的。
這種保護兒童的分級,應該被廠商和消費者的父母去自律自守
─ 如果他們認為這樣的保護是需要的 ─ 而不是要仰賴政府的大手去控管。
父母應該要當孩子的保母,不是讓政府來當父母的保母。
難道支持加州政府法案的父母,真的認為立法之後,
他們管教子女會更有力,還是只想把責任擔給其他人?
是的,有人為此不滿,但是判決書裡也說了
「厭惡不是限制表達自由的有效基礎。﹝Disgustis not a valid basis for restricting expression.﹞
這個國家就不是這樣運作的,所以收起沒有用的不平和憤怒吧。

但判決書中也提到了一點「這個國家並沒有特別限制兒童在暴力資訊獲得上的傳統」。
反過來說,如果有這樣的「傳統」,那今天的判決可能不一樣。
其實這就發生在色情和猥褻物的公開販賣和傳播上。
第一修正案並不給予這些內容保護,由各州去制定法律管制。
其中「兒童色情」更在 1982 年紐約市與 Ferber 的訴訟中,被最高法院裁定
「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利不牴觸政府禁止兒童性行為資訊的販售」。
最高法院認為,政府的禁令對於防止兒童的性剝削「是令人信服的」。

這正是電玩遊戲,甚至是「暴力」電玩遊戲有,但是色情資訊沒有的優勢。
色情連接到的犯罪問題,特別是兒童色情,
早就是一個數千年來人類都一直在面對的問題。
所以對它們的管制是如此果決而明快。
那電玩遊戲呢?
所有的長期統計數據都顯示,在電玩產業發展的這 30 多年期間,
英美的犯罪率的趨勢是下滑的。
這並不全然是遊戲的功勞,遊戲在這其中是不是一個有力的因素,這也不得而知。
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遊戲並沒有讓這個社會增加更多肅殺之氣。

至於那些指稱暴力遊戲會增加侵略性的研究報告,
沒一個的內容是經過長期檢驗觀察的,甚至連短期現象的解讀都十分可議。
實際上,我完全同意玩過暴力電玩之後,人會比較有侵略性,
但那又如何?
現在的各種媒體甚至是教育,
其實不就是在培養兒童的積極性和侵略性好讓他們可以適應人群生活和社會競爭嗎?
難道現在的兒童教育的方向是走向讓他們清心寡慾的道家路線?
暴力電玩對於兒童造成負面影響的支持者,他們無法答覆的問題是,
暴力電玩真的造成了比其他帶有暴力因素的影視、音樂、動漫、書籍這些媒體,

以及同樣有競技成分的活動尤其是運動,
帶來了更大的影響力在負面社會性影響嗎?
而它真的產生的些許、在大規模社會數據統計中看不出來的負面效果,
使用正確的教育和管教應該就能解決,而不是去動用公權力管制。

最高法院裁定電玩遊戲的內容也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之下,
這對相關產業以及遊戲玩家來說,是十分令人振奮的事情。
但類似的議題爭論,不會就此結束,這可能只是開始。
現在電玩產業確實拿到了優勢,但這優勢是政府給的,
一旦狀況改變,政府一樣可以拿回來。
如果未來的趨勢和研究證明了暴力遊戲確實造成了更多社會問題﹝但我相信不可能﹞,
那自然會有不一樣的判決結果。
我認為這份判決的正面是大法官延續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表達自由的權利保護精神,
另一面也是電玩產業在這數十年來的耕耘和努力使它可以得到正面的評價。
例如業者自律發起、以免政府介入管制的分級制度。
從最早美國 Sega 為首的 VRC,一直到現在的 ESRB。
以及遊戲開發商、發行商在類似內容都有小心謹慎的敏感神經,
這些都讓電玩產業在這樣的議題討論中,不會位居下風。
在持續而來的更多爭議和批判中,
這個產業從製作商、發行商、媒體甚至是身為消費者的玩家,都應該要有自覺。
知道自己的行為,
會決定社會大眾對於這個產業的觀感以及我們是不是能持續持有這樣的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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